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541X,土家族,高中文化,住石门县**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4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午时,被告人吴某某在**乡**村唐某某家喝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回家,下午16时45分许,车行驶至省道S303线101公里加200米路段时,被壶瓶山交警中队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4.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德宏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238)
2.本案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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