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90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米**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大运牌二轮摩托车,沿102线从德惠市米沙子镇耘垦物业公司往太平村于家屯方向行驶,行驶至德惠市米沙子街道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时,被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米沙子中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吴敬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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