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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号,住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同心工业园区的**有限公司往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的**庄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石屯镇同心工业园区路段时自行翻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经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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