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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号码430821********5411,无业,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1日退回石门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31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4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慈利县**镇**村家中出发往石门县**乡方向行驶。当日19时10分许,车辆行至石门县**乡**巷**村路段时,将自右往左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沙某某撞倒,造成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某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驾驶人查询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随案移送。

3.被害人、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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