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苏2****的小型轿车,沿东台市****线由西向东行使至23KM+700M路段时,撞上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后王某甲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17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对路面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晓丽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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