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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市场****幢****铺(户籍地江苏省****市****区****镇****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E5****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河西纵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林绿化平整工地门前路段时,撞上正在路上清理路面的王某某,致王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送检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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