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分别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福州**有限公司(林某甲系实际承包人)与**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一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署了《碎石加工委托合同》,委托项目为利用**山隧道进口、1#斜井洞碴加工、生产碎石。其中福州**有限公司承担内容包括洞碴原材料从堆料地点到砂石加工系统之间的运输、装卸。因运输洞碴原材料至砂石加工场所系统之间需要经过闽侯县**镇**村蜘蛛网村道,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因工程车运输导致村道部分受损,**村部分村民在该村蜘蛛网村道多次拦截福州**有限公司运输车队,阻止车队运输砂石。为了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的顺利进行,2018年9月,杨某甲(时任**专项目征地协调负责人、闽侯县**镇**)、吴某甲(时任闽侯县司法局**司法所**、**村包村领导)代表**镇政府协调临时借用**村部分既有水泥路面村道作为工程运输便道一事。施工单位项目部拟定了《临时借用村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签字盖章后交给**镇政府。该协议系三方协议,协议方为项目部、福建省闽侯县**镇政府、**镇**村村民委员会。协议约定施工方项目部按省文件规定每公里15万元的标准,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押金人民币300000元,借用村道直至施工方不再使用为止。,施工方施工完毕后的村道既有水泥路面的损坏部分由施工方负责重新浇筑混凝土。**镇政府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由吴某甲交由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张某己(另案处理),要求张某己代表**村督促签署该协议,劝导村民不要堵路,协调施工道路通行。张某己向**村村民隐瞒该协议,误导村民认为施工方没有对路面损坏提出任何解决方案,放任村民拦截该工程运输砂石车辆,并以村民对协议中的价格不满意为由回复**镇政府,拒绝签署协议。
2018年9月30日,因**村部分村民拦截工程运输砂石车辆一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林某甲经**镇**村书记方某某介绍认识张某己,林某甲请托张某己协调解决**村村民堵路一事,张某己表示愿意帮忙并介绍被告人吴某某与林某甲认识。随后张某己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由被告人吴某某出面,向林某甲勒索钱财。经多次勒索后,林某甲同意给付张某己、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92万元。其中,林某甲向张某己、被告人吴某某先行给付人民币6万元。后因施工道路问题一直未解决,林某甲遂从被告人吴某某处取回人民币59000元,并未实际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砂石加工合同、情况说明、中共**镇委员会关于各村级党组织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镇委员会的任免通知、中共**镇委员会任职通知、中共**镇委员会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镇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共**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镇委员会关于李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职务证明、临时借用村道协议书、**村民委员通讯录、**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新建**铁路福州市境内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关于**损失的说明、通话记录、警情反馈截图照片、证明、关于**专全线开工动员有关工作的纪要、关于**专福州段全线开工准备工作协调会的纪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方某某、林某乙、陈某甲、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杨某甲、张某丙、王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谢某甲、张某丁、吴某乙、林某壬、谢某乙、魏某某、谢某丙、陈某乙、谢某丁、林某癸、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林某卯、谢某戊、谷某某、杨某乙、张某戊、刘某某、浦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同案犯张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向他人索要财物人民币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助作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标
2020年3月17日
附注:
(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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