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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昵称“罪人”的QQ账号以有被害人张某某和黄某某裸照并威胁发布到网络上的方式,勒索被害人张某某和黄某某共计人民币约21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回被害人张某某和黄某某上述敲诈勒索钱财人民币21000元。2018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中学对出路口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和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1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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