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楼**单元**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系被害人张某某前妻,因不满张某某将其女儿的房子抵押以及其他矛盾,于2019年1月29日向纪检委检举了张某某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2月10日张某某约刘某某见面后刘某某未告知其举报的事实但向张某某索要1000万元和两套房,并称“你不答应我就搞死你”2019年2月13日张某某得知刘某某举报后约刘某某商议,刘以撤回举报和继续举报为条件向张某某索要财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得知刘某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巨额财物的行为后,非但没有阻止刘某某行为,反而多次与刘某某共谋编造“需要请领导吃饭”等事由向张某某索要财物。2019年2月15日上午刘某某改向张某某要250万元,中午又打电话对张某某说“可以先拿5万元定金”,当日中午张某某拿2万元到刘某某家后,被告人吴某某按照事先和刘某某串通好的方式向张某某说“你这个事麻烦了,你这得赶紧处理了,都是我找的人给你处理这件事了。”最终,张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了刘某某20000元作为刘某某撤销举报的定金,并让刘某某打了收条。收到20000元后,2019年2月15日下午,刘某某又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向张某某索要剩余的3万元,张某某提出自己筹钱还需要时间时,吴某某在电话中继续帮腔说“钱退了,钱退了,咱不办拉”以要挟张某某。同日,刘某某将18300元存入微信,剩余支付保姆工资。2月16日通过微信将9421.1元用于偿还支付宝借呗,2019年2月17日使用微信转账给吴某某2000元,2019年2月18日刘某某又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3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共谋以撤销检举和继续举报的形式威胁被告人张某某,索取5万元(2万元既遂,3万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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