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4211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单元**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7月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其丈夫朱某某被白某某伤害一案的民事判决部分,于2017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及各大敏感时期,先后多次前往北京上访,清河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同意支付给吴某某12万元,并允诺给吴某某办理低保,吴某某承诺不再上访,事后清河镇政府将12万元打到清河镇**村账户,因吴某某有“五七工”补助,不符合低保办理条件,吴某某的低保未办理成功,吴某某拒绝领取12万元。
2018年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吴某某再次前往北京上访,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劝返回通辽市。2018年5月初,吴某某再次前往北京上访,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服工作时,吴某某以还要去北京相要挟,在之前12万元的基础上,向清河镇政府额外索要33000元。
2018年11月30日,清河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支付给吴某某90000元,在信访工作人员劝说下,吴某某承诺不再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报案材料:清河镇政府报案材料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情况说明:清河镇政府、清河派出所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实现无理要求,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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