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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北海市海城区**巷**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4月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于2017年3月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认识,随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份,陈某甲提出分手。自2017年6月起,吴某某多次以威胁、恐吓、殴打、欺骗等方式,让陈某甲给钱,陈某甲不堪其扰。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暴力殴打、威胁陈某甲,让陈某甲给其8000元,否则不让陈某甲离开其租住的出租屋。陈某甲被迫向同事曾某某微信借钱求救,曾某某告知陈某甲的姐姐陈某乙此事后,由陈某乙通过曾某某转8000元给陈某甲。随后,陈某甲的同事陈某丙的丈夫拨打110报警。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何勇到陈某甲工作的华为手机营业店找陈某甲。店里员工报警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1日16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巷**号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由其家属代赔偿陈某甲损失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截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海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叁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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