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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被害人符某某欲与其分手,便以将符某某的裸体照片转发给符某某的丈夫为由勒索符某某系符某某分手费10万元。当天下午,吴某某由于符某某不理睬其,便转发几张符某某的裸体照片给符某某的丈夫伍某某。5月2日下午,在吴某某的多次威胁下,符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3204元给吴某某。5月11日14时许,由于吴某某多次索要钱财,符某某便报警。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吴某某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黑色直板苹果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发裸照的方式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敲诈勒索10万元属于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周罗宇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吴某某的苹果手机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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