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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同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张君墓镇“好宜家”KTV唱歌,吴某某看到崔某某的车也在“好宜家”院内停放,后以崔某某欠自己赌债为由,用侯某某的车堵在崔某某车辆后面。凌晨1时许,崔某某出来回家,发现自己车辆被堵,就找吴某某商量,吴某某以欠赌债未还拒绝挪车。后崔某某给其岳父赵某某打电话,让其与吴某某说和,赵某某到场后,吴某某仍拒绝挪车,崔某某妻子赵某某试着倒车,将车倒在侯某某车上,侯某某随即要求赔偿,吴某某、吴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等人对崔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指令谢某某等人关上宾馆大门,后赵某某开自己的本田车带着崔某某、赵某某准备离开时,吴某某站在车前堵住,吴某某驾车撞在赵智仁车上,并带领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再次对三人进行殴打,造成赵某某住院治疗,崔某某后来被迫赔偿吴某某5000元钱修车。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谢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等人预谋后,由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将兰考县东方医院医生岳某某约出。上午10时许,岳某某驾车将张某某带走,谢某某与方某某驾车尾随,后岳某某将车停至张君墓镇中刘寨北地树林旁边,谢某某与方某某随即上前,由方某某冒充张某某丈夫捉奸,并给吴某某打电话,随后吴某某带侯某某到场,以协调此事为由,敲诈岳某某14000元。

2、2017年12月13日晚23时许,兰考县林业局驻张君墓镇李教官村工作队员黄某某到张君墓镇转盘处24小时便利店买东西,和李某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李某某给吴某某、李某某等人打电话,让其到场。后李某某等人给侯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外甥李某某被打,让侯某某等人前去帮忙,随后侯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并按照吴某某的指使,对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将赵某某右手打伤。后吴某某以黄某某等人有工作单位,让其保不住工作为由,迫使黄某某拿出4.5万元对李某某进行补偿,吴某某、侯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分走2.4万元。

3、2016年6、7月份,陈某某与胡某某微信聊天,并约在好宜家宾馆开房,后陈某某接住胡某某去开房,被吴某某等人以胡某某是自己女朋友为由,以告知其妻子知晓、扣留车辆相威胁敲诈陈某某2万元。

4、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丁某某与女网友‘搁浅的鱼’在张君墓镇‘鑫盛宾馆’开房时,被吴某某等人闯入殴打,丁某某被迫跳楼后,吴某某等人继续对其殴打,吴某某以扣留车上冷冻食品、该女网友的老公不愿意相威胁敲诈丁某某2万元。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张君墓镇转盘附近遇见李某某,欲找李某某的麻烦,后跟随李某某,强行进入到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随意辱骂、殴打,并导致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心脏病复发。

四、其他插手民间纠纷行为

(1)2012年3、4月份的一天,程某某在在兰考县张君墓镇张东村王某某家后面,未征得王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占用王某某家的宅基地建设幼儿园。在王某某及丈夫刘某某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进行辱骂及殴打。

(2)2017秋季,被告人吴某某带领谢某某、侯某某参与调解张君墓镇官路村的李某某、刘某某债务纠纷,事后吴某某从中获利并分给侯某某、谢某某4000元。

(3)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带领谢某某、侯某某插手调解小宋乡王岗村王某某和丈夫离婚事宜,后吴某某、侯某某、谢某某从中获利4000元钱。

(4)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带领谢某某、侯某某插手调解小宋乡王岗村王某某交通事故,吴某某、侯某某、谢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钱。

(5)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因故与左某某发生争吵,左某某纠集吴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威胁,逼迫李某某低头认错。

(6)2012年4月份左右,兰考县邮政局张君墓镇支局盖新楼,吴某某事先以800元购买一间破房不拆迁为由阻止施工,后向施工人员赵某某索要2.5万元后才予以拆迁。

(7)2011年,兰考县张君墓镇阮砦村村民娄某某因琐事和刘某某发生撕扯,后娄某某找到吴某某说和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吴某某向娄某某索要3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李某某和赵某某住院病历、吴某某和郭某某、吴某某、谢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的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侯某某、吴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岳某某对张某某、陈某某对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索要赌债为名,带领谢某某、侯某某等人随意阻拦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并借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败坏名声、丢工作、扣留车辆等相威胁,指挥他人对岳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陈俊龙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瑞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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