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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05年3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与陈某某有经济纠纷,故心生不满。2019年5月13日凌晨,吴某某误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苍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前的一辆黑色沃尔沃T5S90型号轿车认作是陈某某所有,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该车辆的右后轮胎扎破,并用502胶水涂抹在该车辆的四个车窗及天窗玻璃上。经认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8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爱萍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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