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7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2时许,在高碑店市**镇**村村民**家门口处,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用铁管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冀F8****号别克牌GL8商务车砸坏,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25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违纪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亚敏

2020年8月3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3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