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2时许,在高碑店市**镇**村村民**家门口处,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用铁管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冀F8****号别克牌GL8商务车砸坏,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25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违纪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亚敏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3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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