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8时至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用铁锤和柴刀将南山镇大田村**号、吴某戊、吴某丁等兄弟共建的**公祠门口右边大理石围栏砸毁,将花圃里的32棵树苗砍掉,被砸毁的大理石围栏长度12.55米。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大理石围栏价格人民币9809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由长汀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丁、吴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大理石围栏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长汀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如在审判期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6月3日
附注: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06220****;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U盘1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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