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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吴金山,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金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金山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金山,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吴金山在沭阳县**家中打电话给戈某某(二人系情人关系),电话被戈某某朋友许某某接通,被告人吴金山怀疑许某某与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便在电话里互相辱骂对方长达七十分钟,且被告人吴金山声称要砍死许某某。同日9时许,被告人吴金山携带两把刀揣在怀中(一把斩骨刀、一把尖刀),乘坐出租车到沭阳县**街道**小区戈某某店内寻找许某某及戈某某未果,后前往城北菜场寻找二人,在行至青岛路与政园路交叉口遇到戈某某、许某某,被告人吴金山遂冲上前持斩骨刀往许某某头部挥砍数下,被许某某用手臂挡住,致许某某左肘及右手部受伤,后被告人吴金山被戈某某、许某某控制。经鉴定,许某某右手及左肘的三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

2.证人戈某某、吕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金山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山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山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犹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金山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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