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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院批准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小学门口找到接女儿放学的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称要与被害人廖某某谈事,廖某某遂让女儿先行离开被告人吴某某要廖某某复婚,廖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吴某某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1把美工刀,向被害人廖某某的颈部割2刀,后割自己的颈部自杀。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送往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术照片、微信截图、离婚协议书、现场勘验笔录、归案经过、常驻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廖某平、邱某某、魏某某、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廖某某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DNA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未遂、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19年12月11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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