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79********,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2018年8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李某某家的出租房内,因家庭内部矛盾与妻子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吴某某持菜刀多次砍被害人赵某某身体头面部、颈项部等部位,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锐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衣物等;
2书证案件来源等;
3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八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