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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号,住四川省蓬溪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女,48岁)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日8时许,吴某某与蔡某某在位于蓬溪县******组吴某甲的废旧房屋内亲热过程中,吴某某亲吻蔡某某右乳头时,蔡某某感到疼痛,不让吴某某继续亲吻,吴某某未理睬,蔡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吴某某,吴某某便用嘴咬蔡某某的右乳头,双手握住蔡某某拿刀的手用力翻转,将刀剌向蔡某某的左脖处,致蔡某某左颈部受伤,后二人在争抢小刀时,吴某某右手中指被刀划伤,小刀断裂。随后,吴某某将蔡某某推倒在该废旧房屋内卧室与堂屋交接处门口,用左手卡住蔡某某的脖子,右手捡起地上砖头用力敲打蔡某某的头部,砖头掉落后,吴某某又捡起另一砖头继续敲打蔡某某头部,后离开现场。吴某某离开后,拨打110报警,因没打通电话,又返回现场,其看见蔡某某还在抽搐,便又捡起地上的砖头用力敲打蔡某某的头部,在确认蔡某某死亡后离开现场。吴某某再次拨打110报警,并步行前往**镇派出所自首,在走到蓬溪县******处时,遇见执勤的警车,便向警车招手,并告诉公安民警其杀害了蔡某某的事情,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蔡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切左颈部致左侧头臂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某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脑瘤术后);吴某某2020年4月2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作案工具砖头四块,小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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