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甲,化名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住廉江市**镇**村**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8日晚上7时许,方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在湛江市霞山区**路的路边清理余泥。当晚8时许,方某某因在清理余泥时折断一把铁耙的两个铁齿,便拿该铁耙到电焊店,要求该电焊店的老板陈某甲为其修理。陈某甲因准备收档便拒绝,方某某便把该铁耙拿回去。被告人吴某甲见铁耙没有修好,又拿该把铁耙到电焊店叫陈某甲修理,并用手大力拍打电焊店的卷闸门。陈某甲见状就从隔壁的家电维修档口出来,告知吴某甲已经收档不修理了,同时讲了一句粗口。吴某甲随即与陈某甲发生冲突,双方殴打起来。方某某和苏某某在对面路边见到后,苏某某拿着清理余泥时所持的一把铁铲和方某某一起冲过去电焊店门口,这时吴某甲正持着铁耙的木柄将陈某甲紧压在墙上,苏某某即持铁铲头向陈某甲的身上打去,方某某则上前帮忙抓铁耙的木柄。在扭打过程中,陈某甲和吴某甲、苏某某、方某某一起倒在靠水沟边的水泥地上,吴某甲和方某某、苏某某爬起来后合力将陈某甲仰面压在地上,用拳脚殴打陈某甲。然后苏某某压住陈某甲的脚,方某某压住陈某甲的手,吴某甲跨骑在陈某甲的身上,双手轮流殴打陈某甲的头、眼、耳、面等部位,并持铁耙的断木柄(长约130厘米、直径3厘米)垂直击打陈某甲的胸部,用脚踩陈某甲的腹部。保安陈某乙、吴某乙生过来劝架,将吴某甲拉开,方某某、苏某某亦随吴某甲离开。事后,陈某甲即被送往湛江市附属医院救治,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陈某甲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腹部闭合伤。第二天早上,陈某甲被家人送回家乡徐闻县疗伤。2008年12月10日,陈某甲病情危急,经送徐闻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腹部受到钝器暴力作用后造成肠管破裂,引起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3日,吴某甲在廉江市营仔镇吕记酒店门口被抓获。2020年3月11日,吴某甲亲属赔偿30万元给陈某甲亲属,吴某甲因而取得被害人陈某甲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铁耙木柄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和被害人户籍登记资料、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3、湛江市公安局湛公鉴尸[2008]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同案人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陈某乙、吴某乙、徐某某、徐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辩认笔录、指认材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陈某甲,并致陈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政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伍册、证据目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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