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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受害人崔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长信村村西垃圾站因清理垃圾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某用铁锹把崔某某打伤,经鉴定崔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1319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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