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在通江县三溪镇纳溪坝村3社,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蒲某某因住房旁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吴某某将蒲某某右手腕部扭伤,致使蒲某某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蒲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后,吴某某与蒲某某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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