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郭某某发生厮打,吴某某持臂力器欲击打郭某某,臂力器被郭某某夺下后扔到门外,郭某某回到房间再次与吴某某发生冲突,在厮打中吴某某面部被郭某某抓伤,吴某某持餐桌上的茶海将郭某某前额部打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伤损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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