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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4********,汉族,中专文化,荆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住荆门市掇刀区**大道**号**小区**栋**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到荆门市掇刀区星球家私东侧路段时,被正在施工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拦住,李某某等人告知吴某某该路段临时封闭进行施工,并让其配合绕行,吴某某听后不愿意配合,下车辱骂李某某等工作人员。接着吴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发生拉扯,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后吴某某返回车内,拿出一把剪刀将李某某身上多处捅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熊某某、乔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磊

2020814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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