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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厨房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吴某某丈夫)发生矛盾,二人发生厮打,魏某某拿起地上小木凳在吴某某的头上、肩上打了几下,致吴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吴某某从厨房套间炕边抽屉内取出剪刀在魏某某的左臂处、左肩处、左腋下、左背处各戳了一下,致魏某某受伤入住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魏某某的伤为:1.左侧创伤性气胸;2.全身多处开放性伤口。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面部划伤构成轻微伤,气胸导致肺压缩构成轻伤一级,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魏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魏某甲、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1899397****;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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