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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锡伯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潜江市**路**号**栋**室,住潜江市**路**号**栋**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减刑于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潜江市江汉油田**小区门口碰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因对其心怀怨恨,遂用随身携带的柴刀朝王某某挥砍两刀,致王某某左手中指及无名指受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当日主动向江汉油田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2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伤情照片、和解申请书、和解笔录、刑事谅解书、收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4.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监控光盘;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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