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垌冢镇住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的姐姐吴某甲与张某某因为拉货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拉扯,吴某某看到后上前找张某某理论,张某某用左手扣住吴某某的衣服,吴某某将张某某的左手掰开并将其推到在地,导致张某某左手手腕受伤。经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证人吴某甲、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3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