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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逮捕,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同事即被害人刘某某(女,46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玩具厂一楼生产车间上班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被被告人吴某某持玩具马殴打致头部、右手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所受损伤是头部、面部皮肤裂伤,右尺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门诊病历,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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