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同事即被害人刘某某(女,46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玩具厂一楼生产车间上班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被被告人吴某某持玩具马殴打致头部、右手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所受损伤是头部、面部皮肤裂伤,右尺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门诊病历,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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