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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作为瑞安市**街道办事处临聘人员在瑞安市**街道**农业银行对面菜场路口维护秩序劝导时,与在此摆摊的陈某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某致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下睑一创长1.0cm,右膝、双眼周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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