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来献县务工期间,租住在**镇**村,与被害人杨某甲家相邻。2020年1月19日16时许,吴某某因停车一事与杨某甲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吴某某用拳头将杨某甲左眼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之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20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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