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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55********,汉族,群众,文盲,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6月1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8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因琐事,被告人吴某某用“刨锛儿”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砸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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