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街道**村。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廉江市**街道**村一队47号门口处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对钟某某芳进行殴打,并致使钟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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