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5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1,被告人吴某甲因婚姻感情问题与妻子郑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建煌石材城D20-21内发生争吵,后用拳头、铁条等将被害人郑某甲打伤。经鉴定,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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