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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小学****号。2019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母亲陆某甲、妻子吴某甲在饶平县**镇**村**中学后一平房门口菜地,因被害人吴某乙菜地灌溉问题,与被害人吴某乙及其妻子杨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吴某乙打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向饶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6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吴某乙左季肋部软组织挫伤,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吴某甲胸腹,背部及双上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陆某甲胸部及双上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杨某甲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丁、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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