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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住址同上。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持劈柴刀到罗某某家中,将正在客厅沙发上休息的罗某某头部、背部以及右手砍伤后逃跑,之后吴某甲打110投案自首,罗某某被送往平舆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7页;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指认刀具现场照片2张;吴某甲家照片2张;吴某甲作案工具照片2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等;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 勘查、检验等笔录;

7.出警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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