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现住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小区**号楼。2019年10月2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8时许,在平利县城关镇女娲广场南边,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某某右腿受伤。当日,刘某某被送往平利县医院后转入安康市中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10月18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号),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右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行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做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30页。

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4.视频资料光碟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