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巷**号**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临时羁押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看守所,同年1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郝某某等人因与彭某某有经济纠纷,遂驾车至颍上县**镇**村**栋**号彭某某家中找其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害人彭某某闻讯赶回家中,在一楼院内吴某某与其产生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证人谢某甲、王某某、谢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冰青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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