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号院西院新建楼2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纠纷,后用脚踢踹罗某某腿部,致其右胫骨平台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吴某某后于2017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博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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