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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兰溪市赤溪街道山背岗村的田边,碰到骑电瓶车过来的被害人徐某某,因之前被害人徐某某将被告人吴某某家的樟树树枝砍断引起的纠纷,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顺手拿起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电瓶车上的割草镰刀,朝被害人徐某某挥去,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头部受伤。2020年5月11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图片、登记保存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兰溪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伤势照片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何洁

年六月三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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