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丈夫胡某甲与胡某乙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并抓扯,吴某某用锄头将胡某丙的左手挖伤。后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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