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2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因琐事与江某某和张某某夫妻俩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过程中,吴某某搂住江某某肩膀将其摔倒,致使江某某左膝关节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