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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2011年2012年均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1日因吸毒罪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到被害人赖某某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向赖某某追讨债务,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吴某某持木凳将赖某某砸伤。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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