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2011年、2012年均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1日因吸毒罪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到被害人赖某某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向赖某某追讨债务,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吴某某持木凳将赖某某砸伤。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 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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