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4时许,因雷州市**镇**村的群众阻拦李某甲在其宅基地里搭建帆布棚为其父亲做后事,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乙过来劝说**村的群众,但是**村的群众不听劝还动手打李某乙,李某乙便离开。过后不久李某乙来到雷州市**镇**村神庙附近,用红色内裤包着的拖拉机把手伪装为枪支,但**村的群众发现是拖拉机把手而非枪支后,吴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便持木棒殴打李某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均另案处理)等男青年用拳脚将李某乙殴打致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甲、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吴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以及同案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壹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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