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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4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吴某某、薛某某在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小沟”(地名)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过程中,吴某某面部多处被薛某某抓伤,薛某某右手小指被吴某某咬伤。经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薛某某损失1000元,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疾病证明书、领条、征(占)用土地勘测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贵州省三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伤)字[2018]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将他人手指咬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彩芝                                              

2020年7月15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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