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网约车载被告人吴某某从闽侯县**大酒楼路段至闽侯县荆溪镇**大道路段时因行车路线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双方下车后在驾驶室边继续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张某某鼻梁骨等处受伤。经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上以及道路监控视频;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0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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