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左右,在盖尾镇湖坂村村道上,被告人吴某某与苏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苏某某先行动手殴打被告人吴某某胸部,后被告人吴某某还手殴打苏某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笔录:仙游县公安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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