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路**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均系长沙市岳某某**街道“**”项目工地务工人员,并同住一宿舍。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阳光城”项目工地宿舍因朋友住宿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打了被害人谢某某头部,在被害人谢某某被打倒地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用脚踢、拳打被害人谢某某头部及上半身,致使被害人谢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传唤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门诊病历等书证或物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