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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2009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执行至2013年2月19日止。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衡东县**镇**路开设的商店相邻。2020年5月1日0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以及陈某甲的女儿陈某乙因店门口的水果摆放高低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均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动手将陈某甲商店门口摆放的水果搬下来,并继续拿水果篮准备搬开时,陈某乙上前用手推了吴某某一下,陈某甲亦上前阻拦,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互相推搡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两人站起来后再次推搡,被告人吴某某抓着陈某甲的肩膀往马路方向甩了一下,陈某甲被被告人吴某某甩倒在地并撞在水泥墩上,被告人吴某某又用拳头朝陈某甲的胸口打了一拳,后双方被周围行人拉开。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及被害人陈某甲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甲损失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如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雄君

检察官助理:陈星谕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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