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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8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8日16时许,涟源市**镇**村村民李某甲与李某乙因修路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拉扯打架。被告人吴某某前去劝架,李某乙认为吴某某是来帮李某甲打自己的,便和吴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架,在打架中吴某某用钢筋击打李某乙,致使李某乙外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胃壁挫伤,左侧第9-12肋肋骨骨折,经过涟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提取的物证锄头、钢筋等;2.有提取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3.有证人李某甲、张某、张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勘验等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平建

2018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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